中世紀傳道士在編寫布道文稿時,會引用一個法國故事:一個青年女子試圖讓法庭相信,有個男人用暴力奪走了她的貞潔。法庭要求強奸犯立即支付她一大筆錢。
當青年女子離開法庭后,法官指示男人在路上截住女子,將錢拿回來?膳宇B強反抗,男人空手而歸。法官再度傳喚女子,命令她歸還那筆錢。理由是,如果她像這樣頑強地保護自己的貞潔,那么強奸絕無可能發生。
南京大學出版社新近出版的《性審判史:一部人類文明史》非但將這一案例收錄在內,更是放在了腰封的顯眼位置。某種程度上,比其間蘊藏的邏輯悖論更可怖的,是對女性的物化和對男權的縱容。凡此種種,恰是人類文明長期以來的常態。性與性審判的歷史,構成了人類文明的一個重要斷面。
《性審判史》算不上學術專著,但引文和注釋卻達到20多頁。講述的發端,是4000年前的美索不達米亞平原。
基于當時混居、通奸的社會狀況,蘇美爾人的烏爾納姆王朝確立了一部法典。第7條規定,已婚女子若勾引別的男子,就要被處以死刑。由于取證的困難,面對存在通奸嫌疑的妻子,類似“河流考驗”的裁決方式盛行一時:將女人扔進河里,如果順利上浮,證明無罪。如果沉入河底,則罪證論定。
而在更普遍的觀念里,女性的價值是通過男性的財產、生育“工具”彰顯的。同樣的通奸行為,男性可以免于懲罰,女性則面臨處死之虞。
直到公元6世紀,羅馬皇帝查士丁尼將劫持或強奸女性定為重罪。這是漫長的人類歷史中,第一次將強奸定義為針對女人,而非財產的犯罪。
促成這種轉變的,除了道德觀念的遷徙,也有知識的進益。由于對性的機制缺乏體認,關于性的種種禁忌與約束,貫穿在文明的進程中。有時候,對性的無知幾乎令人咋舌。
在15世紀的威尼斯,一個下等社會的女孩想用經血、公雞心臟、紅酒和面粉的混合物,令一個貴族青年“瘋狂”地愛上自己。最終,她被判處死刑。直到1878年,《英國醫學雜志》還刊登大量信件,討論經期女人摸過的火腿是否會變質。
另一方面,隨著古登堡印刷術的普及,精英階層對知識的壟斷逐漸被打破,印刷品中涉及的性文字、圖片,又成為性法令關切的對象。
彼此的消長之間,性觀念不斷迭代、升級。2009年9月,知名導演羅曼·波蘭斯基在蘇黎世機場被捕,理由是1978年涉嫌與一名13歲的女孩“非法性交”。
事實上,唯有在近代,13歲才觸及了法律。19世紀的加利福尼亞州對性行為的法定同意年齡是10歲,直到1889年才提升到14歲。即便提升之后,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的大多數加州白人均只判處緩刑;而黑人男性,則幾乎難逃監禁。
這可以說是《性審判史》揭示觀點的縮影:性法令中的不平等,時常與其他不平等捆綁在一起。而性觀念的發展,本質上與文明的進程共振。
何謂文明?是康德口中人類擺脫自我招致的不成熟,是對?鹿P下權力的再認識。而性的歷史,就是擺脫非理性、不自由、不平等的斗爭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