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環境危機、各種環境保護思想以及二戰以后自由主義思想復興等因素的直接影響下,美國著名哲學家約爾·范伯格于1971年提出了后代人權利理論,這個理論在環境危機的話語背景下產生了廣泛的影響。這些影響在表面上向我們呈現了一幅關于后代人權利理論“欣欣向榮”的景象,但后代人權利理論的表面繁榮并不能掩蓋其理論上的虛構性。對于實現環境保護這一目的而言,后代人權利并不是一條正確的法律路徑。劉衛先的《后代人權利論批判》(以下簡稱《批判》)就是對該理論進行的集中批判。
在批判后代人權利理論的過程中,《批判》首先分析論證了現有的支持“后代人權利”的各種論據都無法合乎邏輯地推導出“后代人”享有權利這一結論,從而使后代人權利理論“大廈”失去了一個支柱。隨后,作者進一步指出后代人權利理論賴以存在的兩個預設前提也都是錯誤的,進而使后代人權利理論的另一個支柱也倒塌了。并且,后代人權利理論實際上是權利擴展理論的延伸。為了進一步指出后代人權利理論的錯誤,作者通過分析后得出,“權利”作為一個法律術語,無論如何都無法擴展到“后代人”身上。
通過批判性的分析,后代人權利理論的虛構性已經暴露無遺。但這些批判性的分析回答的只是“后代人權利”不是什么的問題,而對于“后代人權利”是什么的問題并沒有解決。對“后代人權利”是什么的問題的回答是通過對該理論進行辯駁性分析所必然得出的一個結論。對此,作者指出,環境義務是后代人權利理論的本質和正確歸宿。
保護環境的最終目的雖然也是為了保護人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但人類社會傳統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在幾千年的發展歷程中都是為了保護人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只不過它們對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保護方式是直接保護,即直接賦予需要保護的人各種權利,這是典型的權利路徑。但是,傳統法律這種對人身權和財產權采取直接保護的方式在現代環境危機面前已經顯示出局限性,無法有效保護人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要想使人身權和財產權得到有效的保護,必須依靠現代環境法。
現代環境法作為法律家族中的一員,毫無疑問也是為了人的利益,保護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但它實現這一目的的方式是一種間接方式,即通過直接保護環境進而保護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這一直接目的決定著環境法不能采取傳統法律的權利路徑。不僅如此,自然體的權利理論也只是一種學術比附,無法證實,在理論上難以成立。
既然權利道路無法有效保護自然環境,那么,自然環境的有效保護只能依靠義務道路。因為,一方面,權利和義務是法律實現某種目的的兩個基本手段,既然權利手段行不通,則只能靠義務手段;另一方面,整體性的自然環境體現為人類整體的利益,并且,保護環境必須通過人類個體(包括自然人、法人、組織、國家)的行為才能實現,而通過人類個體的行為去保護人類整體的利益對人類個體而言只能是義務的履行。這也是《批判》一書的主旨所在。
《批判》一書挑戰了當前影響和阻礙我國環境法制建設與發展的后代人權利理論,體現了作者不唯學術權威是從的學術品質以及對環境法本質的準確把握。
《后代人權利論批判》 劉衛先 著 法律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