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名遂 繪近日,作家畢飛宇和人民文學出版社起訴編劇陳枰和西苑出版社以長篇小說名義出版《推拿》一案一審宣判,認定陳枰、西苑出版社侵犯畢飛宇著作權,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5萬元。
可圍繞此事的爭議并未停息,陳枰認為,依據她與影視公司的合約,她有權出版相關出版物。此前,她在出版“長篇小說”《青衣》時,原作者畢飛宇甚至為該書作過序。畢飛宇方則憤慨道,“人不可能兩次吞同一只蒼蠅”,力主維護著作權。
由于有關不正當競爭訴求未獲支持,人民文學社表示將會繼續上訴。而陳枰和西苑出版社也表示不服一審判決,將繼續上訴。
作家與編劇著作權爭議由來已久
影視劇頻頻向文學“借招”,作家與影視劇編劇之間的著作權爭議近年屢見不鮮。2005年至2007年間,作家麥家與電視劇《暗算》總制片人和出品人楊健就編劇的署名先后問題爭論不休。2012年,電視劇《浮沉》播出后,多家媒體發表“鮑鯨鯨23歲寫《浮沉》”的報道,引得《浮沉》原著作者崔曼莉出面澄清:“玩弄語言游戲并利用宣傳,把‘改編作品’說成‘寫作品’,作家的文學原創,需要基本尊重!
畢飛宇之前,也有作家選擇訴諸法律維權。2009年,作家葉兆言經歷漫長訴訟后,從電視劇《馬文的戰爭》編劇陳彤和出版方手中討回30余萬元賠償。談起同行經歷,此次一審獲賠5萬元的畢飛宇表示,賠償金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認定對方的侵權事實,并停止其繼續侵權的行為。
畢飛宇感慨作家維權成本高,“發聲會被說炒作,沉默等同于默認,葉兆言在訴訟期間甚至遭‘水軍’攻擊”。有鑒于此,多數作家在遭遇此類事件時選擇“忍氣吞聲”,而這次,讓畢飛宇尤感難以接受的是,西苑版《推拿》在版權頁標注為“長篇小說”,封底注明“建議上架:當代小說”,在內容形態上更以小說面貌出現。比起以“劇本集”和劇本面貌出現的改編作品,同為長篇小說的同名同類競爭,“踩”到了作家的底線。
使用權轉賣過程中雙方各執一詞
對于一審結果,陳枰在第一時間做出回應。她稱,畢飛宇將小說《推拿》拍攝電視劇的使用權賣給北京一家影視公司,其后,該公司使用權被轉賣給另一家影視公司,并由第二家公司聘請她任編劇改編《推拿》。在編劇合同中約定,陳枰除保留對該劇本的署名權外,還保留圖書發表及獲得受益之權益。陳枰認為,根據合同,她有權出版《推拿》相關圖書。
陳枰還提到,當年她出版 “長篇小說”《青衣》時,畢飛宇不僅知道,還為她寫序。畢飛宇在序里說:“由陳枰的電視劇本演變而成的長篇小說《青衣》終于面世了,陳枰女士希望我能在這本書的前面說幾句話,我想利用這個機會強調一遍,中篇小說《青衣》是我的作品,但是電視劇本、長篇小說和我沒有一點關系,它們完全是陳枰女士獨立完成的……”
畢飛宇同樣提到《青衣》,“正因為有《青衣》的教訓,在簽訂《推拿》電視劇版權合同時,我特地加上一個保護條款——不允許以《推拿》名義出版任何形式出版物”。
《推拿》著作權之爭具典型意義
法律界人士認為,作家與編劇的此類糾紛,產生原因一般有兩種:一是合同約束不明;二是法律理解有誤。
在《推拿》的這樁著作權爭議中,有“前車之鑒”的畢飛宇在簽訂電視劇改編使用權時,特意約定不得以任何名義出版改編作品。陳枰則認為,在小說使用權發生轉移時,這一特意條款并未包括進去,自己因而“全權”得到了改編作品的著作權(包括出版權)。
《推拿》背后的作家與編劇著作權之爭頗有典型意義,F實中,由于這類糾紛涉及“原作者、原作出版社、影視劇制片方、編劇、劇本出版社”等復雜利益主體,合同的簽署與授權關系也極為多樣,法律關系變得相當復雜,導致維權成本高昂,法律事實不易厘清。法律界人士提醒,對作家來說,在簽署作品使用權合同時,應對此類問題足夠重視并盡可能詳盡地作出約定,使改編作品的使用方式盡量細致、清晰,版權鏈條清晰有序。而改編作者也應履行足夠的注意義務,避免侵犯原著作品的著作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