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近日對“4·16”非法出版物案做出終審判決,黃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屈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謝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黃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2015年4月,永康市有關部門在網上巡查中發現一男子通過淘寶網店涉嫌銷售非法光盤。經過近1個月的布控調查,掌握了大量的證據,摸清了嫌疑人活動規律,5月13日,金華市“掃黃打非”辦公室、文化執法支隊、國安支隊協調永康公安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統一行動,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黃某、謝某某、黃某某,現場收繳非法光盤11.8萬余張。隨后,根據線索指向,永康公安派專人赴北京拘捕了涉案人屈某某。
經查,黃某伙同黃某某、謝某某通過阿里巴巴或是電話聯系將從屈某某、曾某等人處購買的非法制作的電子出版物予以銷售。其中黃某某為配送人員,從2014年12月起每月領取固定工資4500元,至案發共領取4個月工資,謝某某為黃某的妻子,協助黃某銷售非法制作的電子出版物。從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黃某、謝某某銷售非法制作的電子出版物共計人民幣100萬元以上,黃某某銷售非法制作的電子出版物共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浙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