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5年5年間,吉林省法院共審理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3015件,審結2846件,在全部已結案件中,涉及著作權糾紛案件1513件!4月26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李廣軍向《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記者介紹,在這些案件中,涉及了音集協KTV作品放映權維權訴訟、長影頻道播放廣播權侵權訴訟等一大批與群眾日常文化娛樂生活密切相關的知識產權案件,且種類繁多。
未經許可刊登書信構成侵權
崔某于1966年寫成家書一封,描繪了其在過去生活中的一些見聞、活動等內容。天涯雜志社未經崔某許可,于1999年在其出版的《天涯》雜志中刊載了該家書全文,且在家書尾部署名崔某。此后,廣天合公司向時任天涯雜志社編輯林某聯系約稿,并在2013年11月出版的《南方航空》雜志上刊載了署名譚某某的文章《書信:我們的漢字》,該文中全文采用了崔某的家書。南航集團網站中,有部分板塊委托廣天合公司管理,并授權廣天合公司上傳資料、形成鏈接,在互聯網上提供瀏覽和下載。該文章后經廣天合公司上傳至南航集團網站。
二審法院認為,家書的私密性人所共知,在天涯雜志社出版的刊物中所顯示的書信作者與資料提供者顯然不同,出版行業內的一般從業人員應當認識到該書信的發表行為并非由著作權人本人行使。廣天合公司對此怠于審查,既未與資料提供者聯系,又未與作者核實,便在其刊物上刊載該作品,主觀上具有明顯過錯,且其對該作品全文引用,與其他內容混合編輯成為新的作品,不構成轉載,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故判令廣天合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在該信息的網絡傳播過程中,南航集團作為委托人,應對受托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同時,其作為信息的發布者,不能以刪除而主張免責。故判令南航集團承擔侵害該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責任。
“孿生兄弟”改頭換面構成侵權
長春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出版發行了《義務教育課程標準試驗教科書·語文》(五年級上冊),并在書中注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配套相關教輔。吉林大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此后編寫并出版發行了《名師解教材》(五年級語文上)。經比對,被控侵權圖書與涉案教材對作品的選擇和編排完全一致,其中雖新添加了部分內容,與教材內容一并進行了編排,但并未改變涉案教材的作品選擇和編排結構。
吉林大學出版社認為涉案出版物為義務教育教材,其可依法合理使用,同時認為長春出版集團禁止他人使用其教材編寫教輔材料的行為構成杜絕交易和限制競爭。
二審法院認為,長春出版集團基于對作品的選擇和編排而形成的匯編權依法應予保護。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但并非與義務教育相關的全部產業均為公益性事業。教材市場系開放的市場,任何具備資質、符合條件的出版者均可參與到市場競爭之中,亦可憑借其經營成果而獲取利益。這種市場競爭方式,能夠鼓勵更多的出版者加大對教材的投入,對于提高教材質量,服務義務教育是有益的。長春出版集團出版的涉案教材,系經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其為取得這一成果,付出了大量的勞動,也必然有其獨立的經濟訴求,任何人均無權借義務教育之名,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二審法院認為,長春出版集團出版教科書系以教育部制定的《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為依據進行編寫,吉林大學出版社出版教輔材料,或可與著作權人進行協商,或可依照上述標準自行創作編寫,其在此過程中享有交易自由和選擇權。因此,無論其所主張的“依托教材、基于教材的結構”必要與否,均不能成為其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使用涉案教材的抗辯事由。吉林大學出版社主張涉案教材“在一定區域內強制性推廣使用”“壟斷發行”,但其對此并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同樣,其主張長春出版集團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十七條、五十五條之規定,構成拒絕交易、限制競爭和濫用知識產權,僅為其主觀臆斷,并未提交任何證據用以證明該行為的性質和后果。據此,法院判令吉林大學出版社向長春出版集團承擔侵權責任。
侵害發行權案件居首位
“在涉及的著作權糾紛案件中,侵害發行權糾紛案件342件,居首位;侵害放映權糾紛案件325件,列第二位;侵害復制權糾紛案件249件,列第三位;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226件,列第四位;侵害廣播權糾紛案件222件,列第五位!崩顝V軍介紹說。自2010年以來,某電影頻道因播放未經授權的電影,屢被權利人訴至法院,不但對當事人造成了極大的訴累,而且占用了很多的審判資源。其中吉林美術出版社訴海南出版社版式設計侵權糾紛案、長春出版集團訴吉林大學出版社教輔材料侵害匯編權糾紛案等案件,連續4年先后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五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