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荷蘭當代芭蕾舞團因其前衛的理念和精湛的舞技享譽世界
荷蘭人較早開始了現代意義上的對外文化交流活動——當然,這不可避免的是出于“經濟訴求”并打上了“殖民文化”的烙印。時至今日,作為歐盟的創始國之一,荷蘭的對外文化交流政策一方面影響、關注或體現了歐盟的文化政策,也讓自己傳統上的經濟角色進一步延伸到文化領域。了解荷蘭的對外文化交流政策,對開展與荷蘭的文化交流、借助荷蘭的“門戶”作用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有參考價值。
影響荷蘭文化政策的背景因素
地理環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荷蘭的政治與社會。荷蘭蕞爾小國,瀕臨北海,西歐的三大河流萊茵河、馬斯河以及斯海爾德河均在其境內入海,英、法、德三個大國環伺,這一切深深影響了荷蘭人的生活方式和思考方式。長期以來,國際貿易交換是荷蘭的基礎和生命線,國際文化交流活躍且具有明顯的外部影響。荷蘭社會傳統上就對這樣的外部影響持歡迎態度。
外部文化影響是荷蘭集體經驗和集體意識的重要構成部分。文化多樣性在荷蘭是一個受到積極評價的活躍動力。荷蘭人認為,文化多樣性、文化互動以及雅、俗文化的經常之變是不言而喻、不證自明的。從歷史經驗看,荷蘭向來積極看待經濟層面或者文化層面的全球化,認為全球化和尊重多樣性并行不悖。荷蘭的風車來自中東,郁金香源于土耳其,“代爾夫特藍”引自中國。但是,這不意味著荷蘭認為其文化遺產只是外部影響的合體。荷蘭人從來都不是被動的文化消費者。自中世紀起,荷蘭的藝術家和建筑師就開始在海外工作,世界各大都市都能發現荷蘭的文化表達。荷蘭藝術家傳統上就是“四海為家”,他們為荷蘭充滿動力的國際文化生活做出了貢獻。在荷蘭人的視角里,文化活動經常會有自然而然的“國際元素”。
荷蘭當前的文化政策反映了其19世紀中期關于國家關系和民族文化的基本政治選擇。與歐洲其他國家不同,荷蘭政府沒有采用政府干預文化事務的原則,也沒有刻意把文化作為構建民族認同的一個工具。實際上,荷蘭這種對待文化的超脫方法還可以追溯到更遠。十七八世紀,荷蘭王室和各派教堂都不是藝術品的重要主顧,荷蘭“黃金時期”的藝術發展主要依靠中產階級的財富而非王室或國家的干預。因此,國家支持的文化,更準確地說是被看作國家認同載體的文化,在荷蘭沒有得到強有力的發展。這一時期,對于藝術家的資助基本上保留在個人事務層面,而不是國家層面。直到20世紀下半期,現代福利國家開始干涉文化領域,這一情況才逐漸有所改變。
語言通常是文化政策考慮的一個重要方面,但荷蘭只有一個非常有限的語言政策。盡管荷蘭與比利時共享一個共同的語言政策,但這不能與德國、法國、英國或者意大利尋求的語言政策相提并論,荷蘭的語言政策也沒有融入到它的文化外交政策當中,這可能是因為荷蘭在民族認同上一直以來都相當靈活開放。國際移民移入荷蘭有很深的歷史淵源,并對荷蘭的語言和文化產生深遠影響。歷史上,法語和德語都影響過荷蘭語,F在,荷蘭主要受英美語言尤其是英美城市青年文化以及土耳其、摩洛哥等非歐洲語言的影響。雖有批評者指責荷蘭對自己語言的漫不經心,但總體上看,荷蘭認同的一個歷史特點就是它的自信。荷蘭人一直都很清楚“我是誰,我是什么”,并不覺得有必要乞靈于文化圖標或語言政策來保衛其民族認同。
文化外交的實用主義方案
特殊的社會歷史環境是理解荷蘭文化政策結構的關鍵。進一步說,荷蘭的文化外交政策也具有來自于國內文化政策的基礎,其重要基石就是政府不能評判藝術質量的原則,盡管政府和公共意見認為國家資助文化是可取的。
整個20世紀,荷蘭政府一直在激勵各種公私形式的合作、社會中間基礎的構建以及公民社會的荷蘭表達。這也反映在文化政策當中。特別是“二戰”以來,政府支持了一個復合形式的文化組織結構。但是,這種資助劃撥是間接的,要基于一個專家自治機構,即文化委員會的建議。這一機制反映了“一臂之距”原則和決定給予國家文化支持的妥協,為文化的自我發展、可能的風險承擔和創新提供了一個安全網絡。
建立在上述基礎之上的荷蘭文化外交政策,是文化部和外交部機制化合作的結果。外交部協調雙邊和政府間慶典及活動,并與荷蘭駐外使館一起協調處理對外文化事務。教文科部負責行業文化政策,并通過國家文化基礎設施政策使得各個機構的國際活動成為可能。
荷蘭多個文化基金和傘形組織負有國際文化政策的管理職責。此外,由荷蘭教文科部和外交部共同出資成立的荷蘭文化國際合作中心是其國際文化政策實施的支持單位,該中心通過與藝術家、外交官、設計師、生產者、研究者、消費者、推廣者、基金和大學的廣泛聯系建立起文化、經濟、社會和政策的良性互動關系。荷蘭駐外使館的文化專員在其國際文化政策的實現上扮演著重要角色。幾乎所有的荷蘭使館都擁有文化項目的基金預算,其支持重點針對機構而非個別藝術家,并優先考慮能傳遞文化知識或建立長期網絡關系和平臺的項目。
在制定文化外交政策時,荷蘭政府選擇了一個實用主義方案,通?紤]以下基本因素:
第一,荷蘭沒有實質性的教化義務或者顯著的語言政策。文化要自己為自己發聲,文化可以是工具,但不能主要看作外交政策工具。
第二,荷蘭沒有在海外建立文化機構的抱負。由于歷史的原因,荷蘭只在雅加達建有文化機構,語言和文化的促進都不是特定的政策目標。
第三,荷蘭文化“旗艦”原則上要在國際上自立。比如梵高博物館舉辦一個國際展示活動,不應當尋求政府的額外資助。
第四,國家資助系統設定的質量標準同樣也適用于國際活動。
在此基礎上,當前荷蘭國際文化政策的主要目標包括:幫助領先的荷蘭文化機構達到國際標準;加強荷蘭藝術家和文化機構的國際市場地位;通過強化文化、貿易和經濟的關聯來加強荷蘭的經濟利益;文化外交,通過文化、藝術來創造有利的外交關系。
對外文化合作的主要政策
優先國家政策。荷蘭主要從經濟層面考量,選擇了15個國際文化交流的優先國家,分別是德國、比利時(弗蘭德斯)、英國、美國、意大利、法國、西班牙、巴西、土耳其、俄羅斯、中國、印度、南非、印度尼西亞和日本。此外,荷蘭政府也激勵與阿拉伯國家以及中東歐的文化合作。
共享文化遺產。荷蘭今日社會是其長期而復合的歷史的結果,很多國家在此進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并與荷蘭一起形成了大量的物質和非物質印跡,荷蘭稱之為共享文化遺產。荷蘭從2000年始,把共享文化遺產的可持續保護、可訪問性及使用列為國際文化政策的優先領域,并確定澳大利亞、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亞、日本、俄羅斯、南非、蘇里南、斯里蘭卡、美國10個共享文化遺產的伙伴國家。
發展創意產業。2011年,荷蘭政府確定包括創意產業在內的九大優先發展產業,旨在于2020年建成歐洲最具創意經濟國家。為此,荷蘭想盡辦法加強企業,文化研究、教育機構以及政府三者間的合作,并稱之為“黃金三角”。荷蘭創意產業主要包括舞蹈、流行音樂、廣播、印刷及其他媒體、設計(時尚、游戲、建筑、城市開發、景觀建筑和電子文化等)。荷蘭創意產業政策的焦點是知識生成、人才開發、國際化以及改善其創意產業的出口位置及領域內活動的財政狀況。在荷蘭設計、時尚和建筑計劃成功實施的基礎上,荷蘭創意產業基金專門設立了2013年至2016年的國際化計劃。
多邊文化合作。荷蘭慣長利用各式各類國際組織作為其外交舞臺,并且以多邊主義的方式,與擁有相似理念的國家共同合作,來發揮柔性的影響力,以提升荷蘭的國際地位及形象。荷蘭的多邊文化關系主要是通過它的荷比盧經濟聯盟、歐盟、歐洲委員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成員身份來實現的。此外,作為世貿組織成員,其文化方面的國際貿易也與荷蘭的利益密切相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