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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學者談瓊瑤訴于正案——訪中國社科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李明德

    http://www.jchcpp.cn 2015年01月21日10:51 來源:中國藝術報

      瓊瑤是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

      本案一審中,于正的代理律師曾對瓊瑤的訴訟主體資格提出質疑,認為電視劇《梅花烙》字幕中有“編劇林久愉”的署名,即表明《梅花烙》劇本的著作權人是林久愉而并非瓊瑤,故瓊瑤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李明德教授認為:“在林久愉本人出具《證明書》 ,明確表示該劇本是根據瓊瑤口述整理完成,其不享有劇本《梅花烙》的著作權的情況下;且電視劇《梅花烙》制片者怡人傳播有限公司出具《電視劇〈梅花烙〉制播情況及電視文學劇本著作權確認書》明確說明劇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權人均為瓊瑤本人的背景下,法院采信相關證據,認定瓊瑤是劇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權人,無可非議。 ”

      思想和表達的臨界點如何掌握?

      “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是著作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就本案,李明德教授認為:“判決中提到的思想與表達的臨界點,是美國早在1930年就提出的一個概念,但不同案件、不同類型作品的臨界點需要個案把握。形象地來說,創作作品的素材很多都來自公有領域,每個人都可以通過獨立構思對其進行恰當的加工組合,而當具有獨創性的素材組合以一定形式表達出來,就應該受到法律保護。法院一審判決考量了《宮鎖連城》借鑒《梅花烙》內容所占的比例,其中不僅進行了量上的考慮,還從借鑒內容的重要性、表達獨創性角度等進行了分析判斷,從而作出了認定侵權的結論。從法理上來看,法院的判決并無不妥,但能看出法官在認定思想和表達的臨界點上把握的偏嚴,這就意味著納入專有領域保護的內容多,留給后人創作的空間會相應減小。當然就劇本思想和表達臨界點的問題,大家還可以繼續關注本案二審法院的判決。 ”

      責令停止侵權是針對整部作品還是僅限于侵權部分?

      本案一審判令被告方湖南經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東陽歡娛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及東陽星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4家公司立即停止對《宮鎖連城》的發行和傳播。對此,一些人理解是要求被告停止對《宮鎖連城》整部連續劇的播出和發行,李明德教授指出其中存在認識誤區。他認為:“應以法院認定《宮鎖連城》侵犯《梅花烙》改編權的部分為限,即包含侵權所涉橋段的部分應當按照法院判決停止播出,而未涉及侵權的部分仍可正常播出。 ”他理解:“判決書中的表述可能會給公眾造成《宮鎖連城》整部劇都不得播出的感覺,但從法理出發,法院認定侵權的是哪一部分,責令停止侵權和賠償的也應是這一部分,不會殃及池魚。換句話說,如果《宮鎖連城》將涉及侵權的部分刪除,并新編拍攝新的橋段,在不產生新的侵權問題的情況下,仍可以正常播出。這一點不論是學者還是法官都應該是很清楚的,至于判決的具體表述,可以看看在二審中是否會有調整。 ”

      500萬元賠償額是否恰當?

      本案一審訴訟中,瓊瑤一方提出了2000萬元的賠償請求,多次要求被告提供投資獲利情況的證據,但被告都以商業秘密為由未予提供。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推定原告的主張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在考察《宮鎖連城》的編劇費用以及傳播情況后,估算了它的獲利,酌情確定了500萬元賠償數額。對此,李明德教授認為這一賠償數額是基本恰當的。他認為取證難、成本高、賠償低是著作權人進行維權活動中面對的普遍問題,也正因如此,很多人抱著有恃無恐的心理肆意侵權。在當前國家鼓勵創新的大背景下,法院綜合涉案作品傳播情況和經濟收益情況后,作出500萬元的賠償裁定應該是在合理范圍內。當然,這一賠償數額也可能在二審中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公眾可以關注二審法院對這一問題的判決。

      本案帶給我們什么啟示?

      獨創性是作品構成的核心要素,所謂獨創性就是指要獨立創作。李明德教授認為,對于文藝界而言,要營造尊重知識、尊重創作的良好氛圍,首要是尊重創新,編劇的創作態度是本案的啟示所在。就劇本創作而言,大家可以借鑒公有領域已有的素材,但需要作者自己構思、獨立創作橋段,只要是獨立創作就不可能出現侵權問題。東抄一段、西抄一段的所謂“捷徑”實則并非捷徑。當然,再創作可以為原創作品更加廣泛、深入地發揮其價值提供良好的平臺,但前提是必須合法。

      李明德教授認為本案一審判決書推理嚴謹,從一個學者的角度看總體上沒有發現大的問題,要說有待推敲的地方也只是在細微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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