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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倫春,我國人口較少民族之一,被譽為“北半球漁獵民族活化石”。自上世紀末開始禁獵轉產以后,生產生活方式的轉變,讓這個游獵民族的傳統文化日漸衰落。面對這樣的局面,近年來,許多鄂倫春學者和文化傳承人積極奔走,呼吁政府立法保護瀕危的鄂倫春游獵文化。如今,這種努力看到了成效—— 近日,《鄂倫春自治旗鄂倫春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內蒙古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將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按照《條例》規定,鄂倫春自治旗鼓勵通過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等方式募集資金,建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基金。自治旗政府要建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傳承人、傳承單位命名制度,在鄂倫春族居住相對集中、原生態文化保留較好的區域設置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此外,自治旗教育部門應組織編寫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教材,學校也應根據實際開設傳統文化課程。
一個民族的傳統文化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護,這足以說明當地政府對傳統民族文化的重視程度。關于民族傳統文化保護的辦法,學界和政府都在探索。從此次頒布的《條例》內容來看,有幾個亮點:一是明確了政府各相關部門應該做些什么;二是鼓勵引入社會力量來保護傳統民族文化。
實際上,記者也曾多次到訪過鄂倫春族聚居區,相關部門在保護和傳承民族文化方面早已開展了不少工作,比如建立鄂倫春文化博物館、給予鄂倫春文化傳承人一定補貼、舉辦各種民族節會活動、建設鄂倫春特色村寨……此次《條例》的頒布,在某種層面上,也是對目前所做的文化保護工作的一次再強調和以往工作的經驗總結。
然而,一個不得不面對的事實是,一種新的生產生活方式的介入,必然會使與原有生產生活方式密切相關的文化元素逐漸消亡。鄂倫春族群眾從原始森林中下山定居,其依附于漁獵和游牧生活方式中的某些傳統文化逐漸消失,似乎成為一種必然。
但應該看到的是,許多傳統民族文化雖不是生活所必需,但仍具有研究欣賞價值或經濟價值。在新的經濟生活中,與經濟利益密切相關的那些文化元素往往更容易、更好地傳承。比如,同是鄂倫春族重要文化元素的民族語言和樺樹皮制作技藝,后者因為可以直接轉化為經濟利益,因此在保護傳承發展方面相對而言更為容易一些。
對于這樣具有經濟價值的民族文化元素,更應在保護過程中引入市場的力量,鼓勵社團和民眾的參與,在保持核心文化價值的基礎上,挖掘其能產生的經濟利益,比如民族手工藝制品及衍生品的開發、民族原生態歌舞藝術、傳統生活方式與旅游的深度融合等等。
而對于像民族語言這樣缺乏經濟價值的文化元素,政府的工作必須凸顯,即便這門語言最終不能傳承下去,也應該通過錄音錄像、拍攝紀錄片等方式,讓后代在博物館和資料庫中找到其曾經的歷史痕跡。
在文化保護資金并不那么充裕的情況下,如果相關部門能夠在《條例》的基礎上,根據鄂倫春民族文化的特點,因地制宜,有所側重,開展更有針對性的保護傳承工作,將會事半功倍。








